#健身房 的合約能取消嗎
因為疫情影響,許多公共空間使用都受到衝擊,也有許多人不敢到健身房等空間使用,但此時又遇到想要 #解約 就必須負擔違約金或手續費,到底怎樣能保障自己身的權益或者把錢拿回來呢?
以自身權益來說,契約內容應該符合教育部體育署發布之「健身中心 #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。
可以,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第7點第1項規定,消費者於加入健身中心成為會員後,雖可隨時終止契約。
然同點第2項及第3項亦規定,消費者除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,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情況外,向業者終止合約時,除須繳交已經過月數產生的費用外,亦須給付一定金額之違約金。
有,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第7點第2項,有明文寫出個人教練課程、月費制健身房違約金的限制唷!
消費者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,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者,業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退費,且【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】。
(一)健身中心暫停營業時:業者於暫停營業期間應主動延長健身中心會員之會籍(含健身教練契約),並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請假手續費用,消費者於此暫停期間亦無需提出請假申請。
(二)全國降二級警戒期間:部分附屬設施未開放,消費者仍得向健身中心業者請假,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請假手續費用。
除了上述情形外:
1.消費者依防疫法規或因「居家隔離」或「居家檢疫」,致無法前往健身中心使用設備及服務時,消費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向業者辦理請假,並於停權期間,免繳月費,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。
2.當係個人因素考量向健身中心業者請假,則非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;業者如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等相關費用,應回歸依雙方簽訂契約時,與消費者有約定者為限。
如果有疑問,可以私訊義誠幫您判斷喔!
趙友貿律師
東吳大學法學碩士
現任
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
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、調解人
歡迎來電:02-22557355
營業時間:上午9:00~下午1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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